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4號聲請人 鄭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陳娥 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請依附件資料填載,監護人及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另同意書各同意人需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各一份)。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單任之同意書以及印鑑證明一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鴻志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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