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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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陳振宗 被告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炳騫 被告 陳葳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5,0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67,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器宇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28日邀同被告陳炳騫、陳葳箏、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發同額本票1紙,和原告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8月28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自借款日起,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471%計息(目前為2.561%),授信利率於借款期間不得低於年息2%。被告嗣於109年9月17日申請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變更到期日為110年8月28日止;又於110年9月7日變更到期日為111年8月28日;再於111年9月23日變更到期日為112年8月28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471%計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器宇公司自111年12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如附表所示積欠之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又陳炳騫、陳葳箏、寰宇公司為器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於110年9月7日簽立連帶保證書,承諾願就器宇公司現在或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4,400萬元為限額,與其負連帶清償責任,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約金。
㈡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變更借
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通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95,0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應給付本金(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600,000元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2.812%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0.2812%計算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2.937%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0.2937%計算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064%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0.3064%計算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6128%計算27,900,000元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2.812%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0.2812%計算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2.937%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0.2937%計算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064%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0.3064%計算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6128%計算合計9,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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