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7年度執聲字第4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暨所含彈匣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寄藏手槍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本院認此部分罪嫌不足以及與被告所涉強盜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經本院於95年1月9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52號判決之理由欄內敘明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仿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月7日刑鑑字第094008668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則本件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
1枝,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