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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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8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 盧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壹拾萬壹仟捌仟貳拾
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