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小字第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3時
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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