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小字第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3時
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