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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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4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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