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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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4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