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0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陳明煌

蔡譽彬

被告 王秀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橋小字第140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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