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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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李轉 被告 林華珠
林源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
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