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11號抗告人 林志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