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上公司)於民國97年3月18日邀同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三上公司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丙○○、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被告三上公司雖曾向伊之四維分行提出協議清償及申辦授信條件變更,惟授信條件以伊批覆書為準,伊之四維分行並無預先承諾條件之情事,另被告三上公司雖繳交新臺幣(下同)10萬元,然此係其為表示還款誠意而提出,目前仍在放款帳號帳上,未沖償本息,對申辦授信條件之變更,並無影響;而伊對被告申辦授信條件變更一案,已批覆增補契約書並多次通知被告前往簽約以變更授信條件,惟被告並未前往,則被告三上公司既未按期繳納本息,原告 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固不爭執,惟被告三上公司因營造市場急速萎縮,致未能如期領取工程款而生收支不平衡,乃於97年8月間與原告協商得於2、3年內先繳息不還本,並於97年8月10日在原告四維分行與襄理及承辦人員協商,雙方同意三上公司先攤還10萬元,由原告之四維分行為被告申辦授信條件變更,被告所提方案為停止每月本金之攤還,先還利息12期,剩餘未攤還本金,分48期本利攤還,且無法再增加連帶保證人及不動產抵押設定。三上公司亦依約匯款10萬元入原告四維分行指定扣款帳戶,原告並於97年10月17日完成扣款,嗣被告敦促原告四維分行儘速完成被告償債方案之底定,於97年12月18日始接獲回復,通知被告前往簽訂增補契約,並於98年1月6日始傳送增補契約書予被告,惟因該增補契約書條件與原協議有異,被告未能接受而未簽約。然被告既於97年10月8日協商,且依約提出10萬元繳款經原告受領後,即已發生實際變更之效力,即在原告未簽報核定還款條件前,除非被告拒絕簽署原告核定之還款條件或被告完成簽署而不履行,因被告還款條件屬不確定狀態,被告自無違反還款約定及喪失期限利益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及迄今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不爭執。
㈡被告曾於97年10月8日前往原告四維分行協議清償借款事宜
,並提出申辦授信條件變更,被告並提出10萬元予原告四維分行,由該分行為被告向原告申辦授信條件變更。
㈢原告嗣後所提出之增補契約書,被告迄未前往簽署。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原告主張三上公司於97年3月18日邀同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三上公司既未按期繳納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為:㈠被告三上公司於97年10月8日前往原告四維分行協商清償借款時,兩造是否即已達成變更還款條件之協議?㈡原告提起本件之訴訟,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三上公司有積欠如附表一之欠款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票、放款明細資料查詢2紙、授信合書1紙、連帶保證書1紙、動撥申請書2紙、利率查詢表1紙、同意書、本票授權書1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9頁),堪信為真。又被告固以本件於97年8月10日前往原告四維分行協議清償借款事宜時,雙方就原授信條件已達成變更之效力,此可由原告四維分行已收受三上公司提出之10萬元,並已扣抵本息足證,故以本件債務並未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起訴無理由置辯。惟原告否認兩造有達成變更授信條件協議,並主張四維分行無權限決定授信條件之變更,被告抗辯無理由等語。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被告曾分別於97年10月8日及97年10月28日前往原告四維分行協商還款條件變更等情(見本院卷第51頁);倘兩造曾於97年8月10日達成授信條件變更之協議,被告何需於97年10月28日再前往四維分行協商還款條件,是被告抗辯兩造於97年8月10日即已達成協議云云,已難採信。
又依被告提出自行製作之兩造協商處理情形(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其上載明97年10月8日協議由原告四維分行為被告申辦授信條件變更,嗣被告多次洽詢申辦進度,復於97年10月28日第二次協商時,被告提出另一授信條件變更方案以申辦授信條件變更,雙方協商申請書需經原告總行核准通過等情(見本院卷第32頁)。則由被告所陳之協商處理情形,顯見兩造確未於97年10月8日達成變更授信條件之協議,且雙方並以授信條件之變更須原告總行核准為據。從而,被告所辯,顯無足採。至於被告雖以其依協商時約定提出10萬元予四維分行,該分行並已扣款,故認兩造於97年10月8日已達成還款條件變更云云。然查,上開款項既尚在被告四維分行指定扣款帳戶帳上,有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原告主張被告提出10萬元僅係表現還款誠意,伊並未扣款,尚非無據。且不論被告提出上開款項是否如原告所言係為表現還款誠意,然本件既無證據證明兩造已達成變更授信條件之協議,被告空言抗辯該款項已遭扣款,及兩造已達成變更授信條件之協議云云,要無足採。末原告已就被告於97年10月8日及97年10月28日申辦授信條件變更而批覆償債之增補契約書傳送予被告,然被告始終以兩造提出之條件有落差而拒絕簽署,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顯見兩造始終未就授信條件變更達成合意。是被告抗辯兩造已達成協議,且就本件債務其並未喪失期限利益云云,自無足採。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三上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86,33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9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8,611,110元│97.08.18│年息5.57%│97.09.19│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之借款明細單位:新台幣│├──┬────┬─────┬─────┬─────┬───────┬────────┬─────┤│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三上營造│丙○○│5,000,000│97.03.18~│按原告放款基準│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8.17│││工程股份│戊○○│元│100.03.18│利率加年息1%機│以內,按左列利率││││有限公司││││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約時之利率為4.│6個月以上,其超││││││││57%,加計1%後│過6個月部分,按││││││││,為5.57%)│左列利率20%計算││├──┼────┼─────┼─────┼─────┼───────┼────────┼─────┤│002│三上營造│丙○○│5,000,000│97.03.18~│按原告放款基準│逾期清償在6個月│同上│││工程股份│戊○○│元│100.03.18│利率加年息1%機│以內,按左列利率││││有限公司││││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約時之利率為4.│6個月以上,其超││││││││57%,加計1%後│過6個月部分,按││││││││,為5.57%)│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