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61號

上訴人 柯凰麗

陳宥辰

被上訴人 李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7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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