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61號
上訴人 柯凰麗
被上訴人 李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7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