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被告己○○
甲○○庚○○丙○○戊○○乙○○丁○○兼法定代理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座落彰化縣○○鄉○○段342、344、341、357、358、8
00、805、813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式除其中第344地號,面積582平方公尺;第358地號,面積130平方公尺;第357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第800地號,面積705平方公尺及第805地號,面積537平方公尺土地均由原告辛○○單獨取得外,餘分割如附圖乙案一、二所示。即附圖乙案一編號A部分、面積175平方公尺及編號K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4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C、
D、E部分,面積各30平方公尺土地依序由被告庚○○、乙○○、丁○○取得;編號F、G部分,面積各29平方公尺土地依序由被告丙○○、壬○○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591平方公尺及編號L部分,面積16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另附圖乙案二編號P部分,面積63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戊○○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22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S、T、U部分,面積各46平方公尺土地依序由被告庚○○、乙○○及丁○○取得;編號V、W部分,面積各45平方公尺土地依序由被告丙○○、壬○○取得;編號X部分;面積7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乘以各該土地面積及乘以98年1月之各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後之和相對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各該土地面積各乘以各該土地9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後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甲○○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開程序事項,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342、344、358、800、
805、813、341、35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至八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原告主張應依如附圖甲案一、二即和美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99年1月20日之複丈成果圖方案為分割,爰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座落彰化縣○○鄉○○段第342、344地號,面積分別為1062、582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中如附圖甲案一編號A部分、面積75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30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8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4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庚○○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乙○○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丁○○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丙○○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壬○○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358、357地號,面積分別為130、8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及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341地號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800地號,面積為705平方公尺如附圖甲案二所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兩造共有同前段第813地號,面積為1,911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中如附圖甲案二編號J部分,面積63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戊○○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22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庚○○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乙○○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丁○○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丙○○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壬○○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69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119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段第805地號;面積53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陳稱:其不同意依原告主張之如附圖甲案方式分割,其主張依如附圖乙案一、二即和美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99年1月29日之複丈成果圖方案為分割,因為原告分割方案會造成兩造分割上之價值有差異,其認為應該要農地歸農地,建地歸建地,依照如附圖乙案方式分割會讓兩造可以盡量和諧分割又可以使土地分在一起。因為其不希望其建地分得太開,並希望系爭土地其中342地號土地分割後之位置可以相連其所有毗鄰同前地段第339地號之土地,故其主張:如附圖乙案一編號A部分、面積175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4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庚○○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乙○○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丁○○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丙○○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壬○○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591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344地號,面積582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及兩造共有同前段第358地號土地,面積為130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341地號,面積為213平方公尺如附圖乙案一編號K所示土地,面積為46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同前地段編號L,面積為16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357地號,面積為8平方公尺如附圖乙案一編號M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800地號,其中如附圖乙案二編號N部分,面積705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813地號,面積1,911平方公尺土地,其中如附圖乙案二編號P部分,面積63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戊○○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22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己○○取得;編號S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庚○○取得;編號T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乙○○取得;編號U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丁○○取得;編號V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丙○○取得;編號W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壬○○取得;編號X部分;面積74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甲○○取得。並兩造共有同前地段第805地號;面積53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辛○○取得。
(二)被告戊○○於本院勘驗現場時及曾到院辯論時均陳稱,其同意分割,又其目前係使用前述第813地號土地北側部分種植水稻,希望能夠分割取得該處等語。
(三)其餘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1、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其中34
2、344、358地號土地為伸港鄉都市計劃住宅區;343、359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人行步道;341、357為農業區;81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則342、341、3
44、800、805地號土地由甲○○種植水稻;357、358地號土地由甲○○種植花生;813地號土地南側由甲○○種植水稻;北側由戊○○種植水稻。341、342、344地號土地西側緊鄰○○鄉○○村○○○路,東、南、北側均無臨路,357、358地號土地均未臨路,800地號土地東側臨水溝,805地號土地西側臨水溝,餘均臨第三人之土地,813地號土地東、西兩側臨水溝,餘臨第三人土地。被告甲○○另有之同地段339地號土地則毗鄰系爭土地之342地號土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各製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自可信為真正。
2、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依法可合併分割,且請求依如附圖甲案一、二方式分割部分,被告等人對系爭土地可依法合併分割部分並未爭執,惟被告甲○○不同意依原告主張之方式分割,另請求依其提出之如附圖乙案一、二方式分割。經查,原告與被告甲○○對於各自主張之如附圖甲、乙案分割方式,最大爭執應在342、344地號土地之分割部分,且對於其餘共有人而言,如附圖甲、乙方案尚可稱係公平,亦未見其餘共有人對之有所爭執。從而,本院參酌342地號土地,面積1,062平方公尺;344地號土地,面積582平方公尺,二筆土地9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94、7,282元,分割後取得位置之價值差異尚非重大,且原告與被告甲○○亦均表示無鑑定差價之必要,惟採取如附圖甲案方式分割後,就其中342地號,被告甲○○分得之土地位置部分,相較於如附圖乙案甲○○分得之位置,與毗鄰342地號土地,甲○○另有之339地號土地之連接使用言,究以如附圖乙案方式為優,則於無大不利於其他共有人,而可保有其中共有人原有之毗鄰地與分割取得土地完整地形連接使用之考量下,本院認系爭土地應以如附圖乙案一、二之分割方式為適當。
綜上,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係有理由,惟分割方式則本院認以如附圖乙案一、二方式分割為適當。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一:342地號土地,面積1,062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194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附表二:344地號土地,面積582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282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
附表三:358地號土地,面積130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8,0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附表四:800地號土地,面積705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8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附表五:805地號土地,面積537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8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附表六:813地號土地,面積1,911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8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8分之1│├──┼────┼───────┤│2│甲○○│9分之2│├──┼────┼───────┤│3│戊○○│18分之6│├──┼────┼───────┤│4│辛○○│3分之1│├──┼────┼───────┤│5│庚○○│90分之1│├──┼────┼───────┤│6│乙○○│90分之1│├──┼────┼───────┤│7│丁○○│90分之1│├──┼────┼───────┤│8│丙○○│90分之1│├──┼────┼───────┤│9│壬○○│90分之1│└──┴────┴───────┘附表七:341地號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4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附表八:357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
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400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己○○│12分之1│├──┼────┼───────┤│2│甲○○│3分之1│├──┼────┼───────┤│3│辛○○│2分之1│├──┼────┼───────┤│4│庚○○│60分之1│├──┼────┼───────┤│5│乙○○│60分之1│├──┼────┼───────┤│6│丁○○│60分之1│├──┼────┼───────┤│7│丙○○│60分之1│├──┼────┼───────┤│8│壬○○│6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