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說明最大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及其證據。
⑵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應陳報)。
⑶提出債權人清冊(含非金融機構之債權)及其數額,並註
明有無擔保。如擔保物已拍賣,應載明拍賣後之債權餘額。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端與大眾商業銀行間之借款係有實物擔保,惟台端僅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已拍賣」,未詳載拍賣後之未清償債務金額。台端應據實陳報該筆借款未清償之餘額,並陳報擔保物拍賣案號。
⑷台端應據實陳報民國96、97年度及現實之收入並提出最近
六個月內收入之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台端陳報之收入狀況應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惟台端既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是否領有政府發給之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未說明,顯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⑸陳報本件聲請前二年內所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提供擔
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若與行為相對人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之關係,亦應一併陳明。
⑹陳報家族系統表到院。
⑺請釋明台端之母親 黃董榮菊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包含政
付給付之各項補貼)?是否目前僅由台端獨立扶養,而非由所有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二年內收入狀況及證明文件(如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⑻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任意性保險、股票、證券存摺,並提出證明依據。
⑼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註明開戶用途(請先補摺)。
⑽聲請人最大可能之還款計劃詳細內容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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