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詹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陽明營業所等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