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李次義 法定代理人 李玉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李鄭 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5,1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面積396㎡+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面積2㎡)×原告請求持分1/2=4,95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