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