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35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規定,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就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351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該法官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該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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