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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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地發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8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93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8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萬9,094元,應徵第三審訴訟費用5萬7,930元,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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