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璿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璿智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埔簡字第10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9號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私行拘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5日│105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少││││偵字第525號│連偵字第2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05號│549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1月2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05號│549號│││├────┼────────┼────────┼────────┤││判決│105年7月25日│106年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