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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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賴瑞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亞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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