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徐讚宗 被告 李金星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3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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