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44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律師被上訴人 黃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5,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修平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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