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文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純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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