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上訴人即被告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婷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