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464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比電腦有限公司、 蔡明芳 、 劉嚴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