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告 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致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緁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盈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告 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致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緁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