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8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聲請人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已由相對人││││繳納,故不││││予列入│├──────┼────────┼─────┤│合計│1萬674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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