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反訴原告 王徐天曼 訴訟代理人 徐治軍 反訴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徐天曼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王徐天曼對原告提起反訴,訴請登記為地上權人,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之15倍為準,茲以申報總價年息5%之城市房地中等租金標準核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6,700元(4,5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96.8【面積】×5%×15=326,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