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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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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