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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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偉民犯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玖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貳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偉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自身健康可
能形成之危害,竟持有第一級毒品,除助長毒品泛濫風氣,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持毒品數量較微、並無證據證明其持有目的係供轉讓、販賣,並衡以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其素行,暨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粉末15包及粉塊4包,經鑑驗結果,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2.38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字卷第137頁),堪認為查獲之毒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19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926號被告李偉民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9樓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李偉民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之,竟基於持有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6日19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寶山街某不知名網咖店,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光 」之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後,自斯時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8日23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為警查獲,並經伊同意搜索,並其鞋子鞋墊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合計純質淨重2.38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偉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扣押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其純質淨重合計為2.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偉民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之罪嫌。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合計純質淨重2.3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