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