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85號原告倚天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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