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4 號原 告 李詩宗
李詩談 李訓沐 李訓廣 被告李詩宗(桃園)
李永興
李詩妹
李詩輝 李阿朝
李詩煙
李詩堂
李詩寅 李訓松 李琮仁 李松祿 李詩通 李詩添 李詩昱 李文雄 李清瑞 李金萬 李傳會 李訓良 李訓瑩
李輝南
李傳火 李傳亨
李傳期 李勝雄 李芳信 李詩德 李國楨
李傳生 李正吉
李天送
李傳煇 李傳煌 李長榮 李益三 李長益 李文道
李詩厚
李時寬
李詩恭
李明宗 李詩達
李朝振
李傳童 李國任 李傳義
李傳任
李傳壽
李傳德
李傳生
李傳登
李詩哲
李健銘
李阿榮
李詩崇 李詩境 李詩隆 李傳旺 李傳華 李詩仁 李詩育
李傳萬
李阿傳
李傳永
李富章
李偉誠
李偉豪
李群芳
李春金
李春松 李春夏
李詩源
李詩興
李詩海
李詩淡
李詩勇
李詩聖
李詩皇 李詩基
李傳周
李傳欽
李阿林
李詩達
李佳豪
李泰益 李明海
李詩政 李清山 李清圳 李清達
李根成 李國良
李樹青
李正雄 李珈育
李火連
李振成
李有財
李萬來
李金福
李文彰 李詩灶
李詩輝 李健明
李健宏
李永南 李宗益 李致翰 李郁崇 李詩龍
李詩濠
李金塗
李阿德
李阿同
李詩舜
李詩凱
李春來
李春治
李岸蒼
李傳壽 李阿文
李根山
李阿財
李富山
李富村
李石龍
李石通
李石屏
李順潮
李忠義
李忠智
李創立 李詩輝李詩龍
李松雄
李傳財 李以中
李傳三
李傳正
李傳龍
李傳安
李家 金源 李傳順 李傳盛 李傳欽
李金興 李家香
李金水 李盛輝 李詩興
李詩峯
李傳求 李傳火
李訓奇
李訓蒼
李德勝
李金松
李德村
李傳維
李桂英
李詩吉
李詩正
李詩賢
李詩慶
李詩文
李傳枝
李詩榮 李傳次 李福有
李詩霸
李春瑩
李傳勝
李傳棕
李傳盛
李澄清
李傳隆
李建弘
李書輝 李訓義
李訓民
李世輝
李珉賢
李詩鐘
李詩越
李詩烈
李傳學 李家圳
李家萬
李家榮
李傳元
李傳港 李傳根
李傳福
李猛久
李幼俊
李傳章
李詩鴻 李詩博
李阿錦
李傳興
李詩標
李詩昌
李傳和
李傳水
李傳杉
李家溪
李家明
李家 子午
李家 金樹
李家添
李傳興
李傳海
李傳龍
李財寶 李阿連
李訓科
李秉和 李後勳
李訓政
李訓忠
李詩寅
李詩松
李詩安 李詩財
李詩朝
李金池
李訓吉
李詩明 李天德
李天財
李施發 李詩富
李傳忠
李傳振
李春雄
李金億
李其財 李其旺
李其萬 李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