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甲○○上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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