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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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達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含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當事人能力、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完
整詳細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再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
76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請提出被告林達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敘明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系爭房屋建號及完整門牌號碼,
並提出該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及被告
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建物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前開二建物之外觀彩色照片。
四、起訴狀所載「被告第4樓陽台落水管不通,下雨時陽台滿水
淹過原告第3樓陽台,造成損害原告室內裝潢」等語,請以
平面圖標示其等大略位置。
五、請表明向被告為請求之聲明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明細
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
證明影本。另請一併說明對被告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項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
六、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
依據)、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額
明細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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