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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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鑫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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