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王正和 被告 許源豪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5年度桃簡字第2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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