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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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張淑媚 被告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0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訴外人江先生租賃契約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租金4,500元予原告。㈡被告應交付系爭房屋之1樓出入口大門鑰匙1支、3樓大門鑰匙2支及契約書1份予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