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年增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