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9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罪及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脅迫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
犯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