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七十五號)
,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
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凌晨三時許,至位於臺南市○○
路○○○號原告開設而間無人居住之「現代通訊行」,持他
人丟棄於路旁之金屬製剪刀一把,伸入「現代通訊行」門口
小鐵捲門上附合之門鎖之鎖孔內將之撬壞,再拉上小鐵捲門
,並將小鐵捲門與大鐵捲門連接之鐵柱挪開,而拉開大鐵捲
門後,進入該通訊行內竊取甲○○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致原告受有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
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求償
明細表各一紙及交運四紙、估價單二紙為證,被告並因攜帶
凶器竊盜罪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另因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與上開加重
竊盜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等情,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案卷核閱無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
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5,1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於本件請求,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惟本判決有關原告勝訴之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該部
分宣告假執行。但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本院亦得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
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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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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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數量│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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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爾卡登 PC7│1│3,800││
│188手機││││
├──────┼────┼───────┼─────────────┤
│皮爾卡登PC75│1│5,200││
│88手機││││
├──────┼────┼───────┼─────────────┤
│華碩V70手機│1│8,700││
├──────┼────┼───────┼─────────────┤
│BENQM315手││3,500││
│機│1│││
├──────┼────┼───────┼─────────────┤
│皮爾卡登PC71│1│4,000││
│88手機││││
├──────┼────┼───────┼─────────────┤
│皮爾卡登8288│1│6,700││
│手機││││
├──────┼────┼───────┼─────────────┤
│華碩V70手機│1│8,700││
├──────┼────┼───────┼─────────────┤
│中古機J101手│1│2,500││
│機││││
├──────┼────┼───────┼─────────────┤
│中古機V878│1│3,000││
│手機││││
├──────┼────┼───────┼─────────────┤
│NOKIA6030│1│4,200││
│手機││││
├──────┼────┼───────┼─────────────┤
│MOTOV177手│1│4,500││
│機││││
├──────┼────┼───────┼─────────────┤
│皮爾卡登PC75│1│5,500││
│88手機││││
├──────┼────┼───────┼─────────────┤
│NOKIA7610│1│11,000││
│手機││││
├──────┼────┼───────┼─────────────┤
│NOKIA6260│1│9,000││
│手機││││
├──────┼────┼───────┼─────────────┤
│NOKIA6102│1│7,500││
│手機││││
├──────┼────┼───────┼─────────────┤
│HITCHI388│1│11,000││
│手機││││
├──────┼────┼───────┼─────────────┤
│NOKIA5140│1│6,500││
│手機││││
├──────┼────┼───────┼─────────────┤
│皮爾卡登PC71│1│3,800││
│88手機││││
├──────┼────┼───────┼─────────────┤
│收銀機SHARPE│1│15,000││
│R-A3l0T││││
│││││
├──────┼────┼───────┼─────────────┤
│現金││1,500││
├──────┼────┼───────┼─────────────┤
│合計││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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