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2月
22日中分二偵字第09500515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接著劑(強力膠)貳條、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貳只
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2月29日01時30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袋2只、接著劑2條扣案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接著劑2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