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肆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所為之裁定,因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並因原裁定正本已依法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