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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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58號
原   告  徐德麗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郭靜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哲宇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本院101年度民執字第14256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
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4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上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本院
101年度民執字第142565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誠欣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鑑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1,625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331,6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原告
僅繳納5,180元,尚需補繳9,0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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