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49號
原   告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被   告  吳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6條:「雙方願以士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計程車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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