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5樓(現於台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8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9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肆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乙○○(另經本院審結)於95年10月10日晚間某時,趁友人甲○○酒醉至乙○○新竹市○○路○段 祐美 傢具4樓
401室租處睡覺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甲○○所有之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1張,得手後至新竹市○○路○○○○巷○○○號8樓找友人丙○○及 劉皖君 (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告知上開信用卡係其所竊,然因信用卡背面簽名為男性姓名,需由丙○○出面刷卡,丙○○即在客廳內練習甲○○之簽名後,由不知情之 廖皇皓 騎乘機車搭載乙○○,丙○○騎乘機車搭載劉皖君外出購物。乙○○、丙○○及劉皖君3人乃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由丙○○接續持上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再於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之持卡人簽名欄接續偽簽甲○○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後,交還予特約商店店員核對以行使,使店員誤認丙○○為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而交付財物,足生損害於甲○○、安泰銀行、合作金庫及各該特約商店。嗣甲○○發覺信用卡遺失而報警,由警方調閱快樂速銷藥妝店之監視錄影帶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四、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定之:一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陳美利
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盜刷金額│備註│├──┼──────┼────────────┼─────┼───┤│一│95年10月10日│北辰通訊電信行(新竹市林│1萬1000元│在信用│││21時40分│森路100號)││卡簽帳││││盜刷安泰銀行000000000000││單商店││││8200號信用卡││收據聯││││││上偽造││││││「 李歷 ││││││宗」署││││││押1枚│├──┼──────┼────────────┼─────┼───┤│二│95年10月10日│永旭銀樓(新竹市○○街│9200元│在信用│││21時49分│90號)││卡簽帳││││盜刷安泰銀行000000000000││單商店││││8200號信用卡││收據聯││││││上偽造││││││「李歷││││││宗」署││││││押1枚│├──┼──────┼────────────┼─────┼───┤│三│95年10月10日│元盛銀樓(新竹市○○街│7712元│在信用│││21時59分│126號)││卡簽帳││││盜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單商店││││3106號信用卡││收據聯││││││上偽造││││││「李歷││││││宗」署││││││押1枚│├──┼──────┼────────────┼─────┼───┤│四│95年10月10日│快樂速銷藥妝(新竹市明湖│5478元│在信用│││22時30分│路398號)││卡簽帳││││盜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單商店││││3106號信用卡││收據聯││││││上偽造││││││「李歷││││││宗」署││││││押1枚│├──┼──────┴────────────┴─────┼───┤│總計│3萬3390元│共計偽││││造「李││││歷宗」││││署押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