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威鎮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指陳:伊並未住在社區,亦未使用大樓公共設施,多次與管委會協商溝通後,就管理費之計繳,並無回應,顯無重視住戶權益。又大樓屬於24小時保全,亦有警衛人員駐守,卻多次遭小偷光顧,住戶之精神及財產損失,建議保全公司應予連帶賠償並更換保全公司,卻未被重視。再者,大樓管理費公款挪用多次,且警衛挪用公款因而自殺身亡,事後如何處理,並未告知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措施裏有瑕疵、舞弊、貪污太多,希大樓委員會能提出帳目一一說明。現任主委甲○○歷年來是委員之一,現職警務人員,上訴人曾親自拜訪,其親口告知已拒繳管理費近3年。另現任副主委 陳清香 亦親告知上訴人其亦拒繳管理費近2年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鍾啟煌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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