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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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年9月16日函知上訴人於函到5日內補正,此通知函已於98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