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五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未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代理 石莉卉 等十五人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等電信門號,自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六十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五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屢經催繳,均未清償。經查,被告係無權代理 石麗卉 等十五人代辦電信門號,理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催繳明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
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號刑事判決、石莉卉等十五人非本人親自申請裝設電話之聲請書、切結書等文件影本為證,被告對原告之主張既不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前述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號刑事判決,亦認定下列事實:
「乙○○及 王臺生 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石莉卉等人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係 賴國忠陳晟賢 、「 阿財 」及「李專員」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且石莉卉等人均無申辦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仍由乙○○本人或乙○○委由「阿財」攜同前揭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前去臺北市○○區○○路四段廿五號五樓之三王臺生所經營之「風雲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雲通信公司),由乙○○、王臺生在風雲通信公司連續於中華電信公司之團體專案行動電話申請書填寫附表一所示石莉卉等人基本資料,用以表示石莉卉等人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之意思表示,並旋由王臺生持前揭各該申請書向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之中華電信公司臺北北區營運處申請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使中華電信公司承辦人員 林宏義 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向該公司申請行動電話,乃先後交付附表一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識別卡(下稱SIM卡)予王臺生收受,再交由乙○○自行撥打或再交付予賴國忠、陳晟賢、「阿財」及「李專員」以供撥打行動電話而獲取免付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通話費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及中華電信公司。」㈢按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
害賠償之責,民法第一百十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據此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其負擔之依據:查本件裁判費為六千八百八十二元,送達郵費為二百九十二元,合計本件訴訟費用為七千一百七十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附表一┌──┬───────┬────────────┬───────────┐│編號│被害人│遭冒名申請門號│損失話費(新台幣)│├──┼───────┼────────────┼───────────┤│一│石莉卉(原名石│0000000000│15,315│││ 麗惠 )│││├──┼───────┼────────────┼───────────┤│二│ 李淑芬 │0000000000│12,993│├──┼───────┼────────────┼───────────┤│三│ 林俊杰 │0000000000│8,816│├──┼───────┼────────────┼───────────┤│四│ 王國治 │0000000000│19,820│├──┼───────┼────────────┼───────────┤│五│ 李振銘 │0000000000│1,307│├──┼───────┼────────────┼───────────┤│六│李振銘│0000000000│1,307│├──┼───────┼────────────┼───────────┤│七│李振銘│0000000000│1,307│├──┼───────┼────────────┼───────────┤│八│李振銘│0000000000│1,307│├──┼───────┼────────────┼───────────┤│九│李振銘│0000000000│1,307│├──┼───────┼────────────┼───────────┤│一○│李振銘│0000000000│1,307│├──┼───────┼────────────┼───────────┤│一一│ 何迦聖 │0000000000│12,938│├──┼───────┼────────────┼───────────┤│一二│何迦聖│0000000000│10,248│├──┼───────┼────────────┼───────────┤│一三│何迦聖│0000000000│7,193│├──┼───────┼────────────┼───────────┤│一四│何迦聖│0000000000│11,673│├──┼───────┼────────────┼───────────┤│一五│何迦聖│0000000000│4,613│├──┼───────┼────────────┼───────────┤│一六│何迦聖│0000000000│8,585│├──┼───────┼────────────┼───────────┤│一七│ 方勝賢 │0000000000│14,109│├──┼───────┼────────────┼───────────┤│一八│方勝賢│0000000000│21,924│├──┼───────┼────────────┼───────────┤│一九│方勝賢│0000000000│12,208│├──┼───────┼────────────┼───────────┤│二○│方勝賢│0000000000│56,935│├──┼───────┼────────────┼───────────┤│二一│方勝賢│0000000000│57,824│├──┼───────┼────────────┼───────────┤│二二│ 劉素芬 │0000000000│27,906│├──┼───────┼────────────┼───────────┤│二三│劉素芬│0000000000│13,566│├──┼───────┼────────────┼───────────┤│二四│劉素芬│0000000000│19,801│├──┼───────┼────────────┼───────────┤│二五│劉素芬│0000000000│7,123│├──┼───────┼────────────┼───────────┤│二六│劉素芬│0000000000│28,109│├──┼───────┼────────────┼───────────┤│二七│劉素芬│0000000000│18,166│├──┼───────┼────────────┼───────────┤│二八│ 俞旭陽 │0000000000│2,876│├──┼───────┼────────────┼───────────┤│二九│俞旭陽│0000000000│5,380│├──┼───────┼────────────┼───────────┤│三○│俞旭陽│0000000000│4,075│├──┼───────┼────────────┼───────────┤│三一│俞旭陽│0000000000│5,430│├──┼───────┼────────────┼───────────┤│三二│俞旭陽│0000000000│3,619│├──┼───────┼────────────┼───────────┤│三三│ 黃藝萍 │0000000000│1,654│├──┼───────┼────────────┼───────────┤│三四│黃藝萍│0000000000│4,159│├──┼───────┼────────────┼───────────┤│三五│黃藝萍│0000000000│1,593│├──┼───────┼────────────┼───────────┤│三六│黃藝萍│0000000000│23,486│├──┼───────┼────────────┼───────────┤│三七│黃藝萍│0000000000│2,962│├──┼───────┼────────────┼───────────┤│三八│黃藝萍│0000000000│1,570│├──┼───────┼────────────┼───────────┤│三九│ 蔡賜龍 │0000000000│922│├──┼───────┼────────────┼───────────┤│四○│蔡賜龍│0000000000│842│├──┼───────┼────────────┼───────────┤│四一│蔡賜龍│0000000000│842│├──┼───────┼────────────┼───────────┤│四二│蔡賜龍│0000000000│842│├──┼───────┼────────────┼───────────┤│四三│蔡賜龍│0000000000│842│├──┼───────┼────────────┼───────────┤│四四│蔡賜龍│0000000000│843│├──┼───────┼────────────┼───────────┤│四五│ 張晴玲 │0000000000│1,273│├──┼───────┼────────────┼───────────┤│四六│張晴玲│0000000000│1,273│├──┼───────┼────────────┼───────────┤│四七│張晴玲│0000000000│1,273│├──┼───────┼────────────┼───────────┤│四八│張晴玲│0000000000│1,273│├──┼───────┼────────────┼───────────┤│四九│張晴玲│0000000000│1,273│├──┼───────┼────────────┼───────────┤│五十│張晴玲│0000000000│1,273│├──┼───────┼────────────┼───────────┤│五一│ 吳宜樺 │0000000000│3,308│││(原名 吳淑合 )│││├──┼───────┼────────────┼───────────┤│五二│吳宜樺│0000000000│4,431│││(原名吳淑合)│││├──┼───────┼────────────┼───────────┤│五三│ 蔡明宏 │0000000000│16,253│├──┼───────┼────────────┼───────────┤│五四│蔡明宏│0000000000│27,766│├──┼───────┼────────────┼───────────┤│五五│蔡明宏│0000000000│2,493│├──┼───────┼────────────┼───────────┤│五六│蔡明宏│0000000000│11,632│├──┼───────┼────────────┼───────────┤│五七│蔡明宏│0000000000│7,501│├──┼───────┼────────────┼───────────┤│五八│蔡明宏│0000000000│40,080│├──┼───────┼────────────┼───────────┤│五九│ 卲守杰 │0000000000│11,323│├──┼───────┼────────────┼───────────┤│六十│卲守杰│0000000000│2,890│├──┼───────┼────────────┼───────────┤│六一│卲守杰│0000000000│12,524│├──┼───────┼────────────┼───────────┤│六二│卲守杰│00000000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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