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 朱有勳
朱有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廷清 、 黃國鈞 、 彭孟昱 、 陳卉珊 、 鄭春景 、 邱創群 、 張宜姬 、 葉秋枝 、 江源勝 、 陳素琴 、 吳雨薰 、 彭文燦 、 王克昌 、 陳宜婷 、 邱成濠 、 萬文政 、 陳毅源 、 范揚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具狀聲請調解暨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惟嗣後調解不成立,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柒萬零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