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 朱有勳
朱有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廷清黃國鈞彭孟昱陳卉珊鄭春景邱創群張宜姬葉秋枝江源勝陳素琴吳雨薰彭文燦王克昌陳宜婷邱成濠萬文政陳毅源范揚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具狀聲請調解暨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惟嗣後調解不成立,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柒萬零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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